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變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功能測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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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9004931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6 月 2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變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功能測試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事業
辦理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變更,涉及同辦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應進
行功能測試者,功能測試合格報告得以功能測試當日之放流水水質檢
測報告替代。
二、有關功能檢測之執行,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60 條規定辦理,惟考量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業者,係廢水量
較小,及原廢水中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
、有機磷劑或酚類等項均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爰予以簡化功能測試
報告內容,得以功能測試當日之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替代,該水質報
告得以單一放流水採樣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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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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