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槽體尺寸與現場量測不符,是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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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9004742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6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槽體尺寸與現場 量測不符,是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等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槽體尺寸,因施工或丈量因素,確實有 可能存在誤差,依槽體材質、位數表示不同有別,一般土木結構之槽 體可能存有數公分之誤差範圍。 二、如其槽體屬既有設施,非業者於許可證核發後重新設置者,其槽體尺 寸因誤差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不符,非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立意,無牴觸問題。如要求事業提出許可證變更登記,因僅 涉及許可證登載內容修正,不涉及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槽體實質變 更,申請文件不須經技師簽證。 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載內容,主要係與廢(污)水之水質水 量相關事項,處理設施尺寸以內徑填載。 四、有關許可填載之事業放流水最常排放時段,意旨在了解其經常性,非 絕對時段,故事業排放時段,尚未能作為牴觸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 第 2 項規定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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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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