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7條第1項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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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9004389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7 條第 1 項之適用疑 義,說明如下,請 查照。 說 明:一、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7 條第 1 項之規定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運送符 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應於為運送行為 24 小 時前,以電話或傳真通知主管機關後,始得為之。其立法意旨係為許 可文件登載之管制常態情況下運送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 業環境外,非適用於緊急狀況,合先敘明。 二、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排入至地面水體者,如因輸送 管線破裂或其他緊急事故,須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運 送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屬緊急應變之措施,應依許可文件所登 載之緊急應變方式辦理,未登載項目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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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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