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所詢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復工申請程序鍵入「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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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9003048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水污染防治法第 63 條復工申請程序鍵入「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
統」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 63 條申請復工所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
理改善計畫,係為主管機關同意試車與否之要件,且為同意試車後應
執行之內容,試車期限不得超過 3 個月,與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
第 1 項所稱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兩者不同,故無發證之規定。
二、現行「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之設計,尚未針對復工申請程序
,規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等資料之鍵入欄位,本署
將納入研議,以玆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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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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