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函詢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洗衣業」認定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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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9002206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3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詢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洗衣業」認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洗衣業適用條件為位於自來水 水質水量保護區或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設計或實際最大日 廢水產生量 10 或 50 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實際用水量 12 或 60 立方公尺/日(公噸/日)、360 或 1800 立方公尺/月(公 噸/月)以上者,即為水污染防治法管制之事業。洗衣場如符合洗衣 業適用條件任一條件,即屬列管之事業。 二、實際用水量之認定包括生產或服務過程中使用水源之總量,鍋爐用水 雖非廢水產生來源,但如為生產或服務過程中使用之水源,亦應納入 總用水量計算。 三、○公司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宜由當地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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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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