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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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從事採取海域砂石行為,水污染防治許可審理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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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9000345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2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從事採取海域砂石行為,水污染防治許可審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事業從事海砂抽取,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第 39 業 別「土石採取業」。 二、本案未有洗選過程,惟如抽取之海砂經自然滲濾沉降,其固液分離後 水為作業廢水,排放至海邊應申請排放許可,其排放水質應符合土石 採取業之放流水標準。 三、有關水質水量平衡示意圖部分,建議可依抽取海水量、含水量、含砂 量及其處理流程加以推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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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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