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第1項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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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9000603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1 月 2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 48 條第 1 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法第 60 條規定,事業未依第 40 條、第 43 條、第 4
6 條或第 53 條所為通知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主管機關所定
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送交主管機關收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
,得自改善期限屆滿後,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二、未列於該條授權之按日連罰實際執行上,屆期未檢具證明文件時,不
宜直接裁處按日連罰,應經主管機關至現場查驗,認定仍未完成改善
者,始按日連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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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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