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事業單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按日連續處罰執行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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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9000521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1 月 2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事業單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按日連續處罰執行之疑
義,說明如下,請 查照。
說 明:一、有關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於限改
屆期複驗,自水質檢驗報告檢出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日起,執行按日
連罰,惟業者於同日檢附合格之水質檢測報告暫停按日連罰乙節,本
署業於 99 年 1 月 12 日環署水字第 0990004284 號函文,應以裁
處書或通知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後,業者持續改善,於改善後始能進行
採樣,以證明改善完成為原則。若業者同日所送水質檢測報告屬預先
採樣,為無效報告應不予採納。
二、另由於按日連續處罰係為督促其儘速完成改善,如業者已確實完成改
善,已失去督促將來改善的意義,其再為處罰已無法令之「授權主管
機關處執行罰以督促義務人之履行義務」情事存在,即不得回溯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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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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