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函詢禽畜糞堆肥再利用廠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法之列管事業,及可否依該法告發處分乙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8008186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9 月 2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詢禽畜糞堆肥再利用廠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法之列管事業,及可否依
該法告發處分乙案。
說 明:一、查從事禽畜糞堆肥再利用作業,應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之「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管制業別。該事業
如有事業廢水產生,且有排放廢水至地面水體行為,其排放之廢水需
符合放流水標準,並應依法取得排放許可證(文件),違者即違反「
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45 條規定,以優先適用該法第 45 條
裁處。
二、承上,該事業如無事業廢水產生,則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管制事業,惟
如有水污染管制區內之禁止行為,仍得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3
0 條處分。
三、本案請環保局確認是否有事業廢水產生,另所排出之廢水係因肥料製
程產出之泥水,或自來水爆管產生,請予以釐清,以為適法處理。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