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事業經主管機關命停工後之申請試車及復工執行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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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8007712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事業經主管機關命停工後之申請試車及復工執行疑義乙案。 說 明:一、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63 條規定,事業經主管機關命停工後,依 規定須於復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經主管 機關審查通過,依該計畫試車。且應於試車期限屆滿前,申請復工, 主管機關於 1 個月內經 15 日以上之查驗及評鑑合格,始得核准復 工。 二、本案經查驗未依原核准計畫內容執行試車,且試車之廢水處理流程未 符法規,雖經主管機關 15 日以上之查驗及評鑑結果均符放流水標準 ,其試車及復工亦屬不合格,應依同法條第 4 項規定,停止操作, 並進行改善,且 1 個月內不得再申請試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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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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