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7條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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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8007682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9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7 條疑慮。 說 明:一、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 自來水廠為維持正常供水,於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天然災害發 生時,其原水懸浮固體濃度超過每公升二千毫克或濁度超過二千濁度 單位(NTU ),致廢水處理設施無法正常操作,得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直接排放。其原水意指未經淨水程序處理之水。 二、查該條立法意旨係考量暴雨期間原水濁度過高,將導致後端廢(污) 水處理系統污泥量暴增,超出系統負荷。另考量自來水廠需持續穩定 供水,且淨水程序所添加藥劑為本署公告核准使用,乃同意於採取緊 急應變措施後,可將含添加藥劑之廢水緊急直接排放。 三、前項所採取之緊急應變措施,應納入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 件),並確實依該辦法第 47 條各項規定辦理,方不受放流水標準管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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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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