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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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前已實施之開發行為,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依據法令予以處理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准其再依法令程序重新受理申請時,其環境影響評估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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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0958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5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主 旨:有關未依法申請許可而先行開發之違規案件,其環境影響評估應如何辦理 乙案,特予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八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八六環一字第一六一 九七號函暨南投縣政府八十六年三月五日八六投府環一字第三一三二 三號函辦理。 二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前已實施之開發行為,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 關主管機關依據法令予以處理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准其再依法 令程序重新受理申請時,其環境影響評估之處理方式如左: (一) 曾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其環境影響評估部分;應依環境 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條規定 辦理。 (二) 未曾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關發行為,其辦理之方式如左: 1.相關法令未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前已開發完成者,無須辦理環 境影響評估。 2.相關法令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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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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