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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0:2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有關廢水處理設施中處理單元之附屬機具設施,其變更及功能測試規定,補充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8004556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主    旨:有關廢水處理設施中處理單元之附屬機具設施,其變更及功能測試規定,
          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19 條規定,廢(
              污)水處理設施功能測試之意旨在於確認處理設施變更後,處理功能
              足以符合放流水標準,如僅變更、增設或拆除廢(污)水處理設施中
              處理單元之附屬機具設施,而未涉及廢(污)水處理功能者,得免進
              行功能測試。
          二、前述附屬機具設施如屬已設置,但未於原許可文件登記者,得於換證
              時一併辦理變更。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