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廢水處理設施中處理單元之附屬機具設施,其變更及功能測試規定,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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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8004556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廢水處理設施中處理單元之附屬機具設施,其變更及功能測試規定,
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19 條規定,廢(
污)水處理設施功能測試之意旨在於確認處理設施變更後,處理功能
足以符合放流水標準,如僅變更、增設或拆除廢(污)水處理設施中
處理單元之附屬機具設施,而未涉及廢(污)水處理功能者,得免進
行功能測試。
二、前述附屬機具設施如屬已設置,但未於原許可文件登記者,得於換證
時一併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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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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