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事業鍋爐蒸氣安全裝置(疏水閥)所產生之蒸氣水,是否為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廢水,及其管理方式之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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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800409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事業鍋爐蒸氣安全裝置(疏水閥)所產生之蒸氣水,是否為水污染防 治法定義之廢水,及其管理方式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事業廢 水類別包括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未接觸冷卻水及逕流廢水等。本案 所產生之蒸氣水,屬於事業廢水。 二、承上,鍋爐蒸氣安全裝置(疏水閥)所產生之蒸氣水,若水質乾淨, 無須處理即可符合放流水標準,無須一定要納入廢水處理設施處理; 惟其排放時,須由核准之放流口排放,並須避免與處理後之廢(污) 水混合排放,以免有稀釋廢水之嫌。惟若水質須處理始得符合放流水 標準,則須納入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至符合標準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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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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