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復工(業)之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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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8003726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 63 條復工(業)之適用規定,請查照。 說 明:一、查該條文之立法意旨,係針對經主管機關處停業、停工者,及經主管 機關命限期改善而自報停工(業)者。 二、事業若無經主管機關處分,而係因景氣不佳或其他等因素,自報停業 、部分或全部停工者,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 63 條之復工(業)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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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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