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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0:2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復工(業)之適用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800372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主    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 63 條復工(業)之適用規定,請查照。
說    明:一、查該條文之立法意旨,係針對經主管機關處停業、停工者,及經主管
              機關命限期改善而自報停工(業)者。
          二、事業若無經主管機關處分,而係因景氣不佳或其他等因素,自報停業
              、部分或全部停工者,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 63 條之復工(業)規
              定。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