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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1:51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貴局函詢事業廢水經由已廢除之放流口排放,是否認定為繞流排放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8003007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事業廢水經由已廢除之放流口排放,是否認定為繞流排放乙
          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2 款關於繞
              流排放之定義為「廢(污)水未依許可之放流口排放,或未依下水道
              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故事業由已廢除之
              放流口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若該已廢除之放流口於稽查當時,不是
              有效的許可登記放流口,即屬前述定義之繞流排放行為。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