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局函詢事業廢水經由已廢除之放流口排放,是否認定為繞流排放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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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8003007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4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事業廢水經由已廢除之放流口排放,是否認定為繞流排放乙 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2 款關於繞 流排放之定義為「廢(污)水未依許可之放流口排放,或未依下水道 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故事業由已廢除之 放流口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若該已廢除之放流口於稽查當時,不是 有效的許可登記放流口,即屬前述定義之繞流排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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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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