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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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營建工地內有土石方堆置,堆置總面積或總體積達「土石方堆(棄)置場」事業管制定義之管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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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8003331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4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營建工地內有土石方堆置,堆置總面積或總體積達「土石方堆(棄) 置場」事業管制定義之管制方式,請查照。 說 明:一、查營建工地及土石方堆(棄)置場,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 報管理辦法」第二章「逕流廢水管理」規定,採行逕流廢水削減措施 。 二、營建工地並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據以實施。另土石方堆(棄)置場,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 許可申請審查辦法」,於設立階段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營運前 階段提出許可證(文件)申請。 三、若營建工地因施工需要,於工區內堆置土方,且土石方堆置達「土石 方堆(棄)置場」事業管制定義者,應依上開說明二分別提出相關文 件申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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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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