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未經核准將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者,其裁罰準則(D)排放廢(污)水於農地者,農地的認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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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8003110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4 月 1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32 條未經核准將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或排
放於土壤者,其裁罰準則(D )排放廢(污)水於農地者,農地的認定方
式,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有關農地之認定請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0、11 款及「農業
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之農業用地依據及範圍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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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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