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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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納管事業因停電事件造成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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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8000340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1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納管事業因停電事件造成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之適 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說 明:一、納管事業之廢(污)水,應由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 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本案○○公司之廢(污)水,未自核准之排放口 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排入工業區雨水道,已構成繞流排放廢水之定 義。 二、若該事業產生廢(污)水之生產設施具有備用電力,依法其廢(污) 水前處理設施亦應具備足供運轉之備用電力,該事業因未依法具備備 用電力,致因停電造成之繞流排放,應依法處分。 三、惟若該事業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無須具備備用電力,受○○電力停 電事故引發之繞流排放,因不可歸責於該事業,得免以繞流排放處分 。惟其所造成之疏漏,事業仍須收集處理或負相關應變措施之責,違 者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 管理辦法」第 69 條規定,或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並依同法第 46 條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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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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