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重申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法所為之水質水量檢驗測定,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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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7007695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10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重申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法所為之水質水量檢驗測定,應委託中央主 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法」第 23 條規定略以:「水污染物及水質水量之檢 驗測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 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另「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89 條第 2 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定檢申報之水質採樣 、檢測及水量量測(除同辦法第 90 條規定之情況者外),應委託中 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爰此,事業或污水下水 道系統定檢申報之水質,如由業者自行採樣,再送檢測機構檢驗,已 為申報不完全。 二、請 貴局加強相關文件查核,並確實督導業者依法辦理,以符法規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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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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