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事業因繞流排放且經採樣檢驗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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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7003937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6 月 1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因繞流排放且經採樣檢驗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罰。
一、事業於 97 年 5 月 13 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以下簡稱該準則)生效日後之裁罰,依該準則之規定裁處。
二、該準則第 3 條之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度最
高之規定及附件所列情事罰鍰額度裁處之;事業因繞流排放且經採樣
檢驗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規定
(依同法第 40 條裁處事業 6 萬元以上至 60 萬元以下罰鍰、裁處
畜牧業 6 千元以上至 12 萬元以下罰鍰)、第 18 條規定(依同法
第 46 條裁處 1 萬元以上至 60 萬元以下罰鍰),故事業(非畜牧
業)依該準則第 3 條之規定,以附表項次一裁處;畜牧業依該準則
第 3 條之規定,以附表項次三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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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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