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採樣樣品送驗分析,檢測報告之位數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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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7004316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6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採樣樣品送驗分析,檢測報告之位數處理原則,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環保法規進行之檢測及監測,對於訂有管制標準且涉及人民權利義 務之採樣樣品,其檢測報告出具之位數應與法規所訂標準值、檢測基 準相同。 二、環保單位於上述採樣樣品送驗分析時,應於樣品送驗申請單上,註明 每一項目要求檢測報告出具之位數,例如:某樣品「鎘」含量,送樣 單位應標示「出具小數點以下三位」或「出具小數點以下四位」之檢 測報告。以使檢測報告之位數與法規所訂標準值、監測基準等之位數 相同。但如標準值、監測基準等為個位數,數值經修整表示為 0 時 ,應以括弧備註 0 以下之小數位數。 三、其餘案件如研究調查等,無特別註明者,其位數請依本署環境檢驗所 訂頒「檢測報告位數表示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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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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