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及需否取得排放許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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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7003810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5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洗衣業係指從事衣物、毛巾、 床單、地毯、皮衣、紡織製品及其他製品等洗滌、熨燙;或提供投幣 式機器洗衣服務之事業。其適用條件為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或 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 10 或 50 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實際用水量 12 或 60 立方公尺/ 日(公噸/日)、360 或 1800 立方公尺/月(公噸/月)以上者, 即為水污染防治法管制之事業。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發給排放許可證或 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廢(污)水。 二、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及需否取得排放許可,由當地主管機關 至現場查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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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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