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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6:21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游泳池廢水回收作為澆灌用水,應符合之水質標準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700375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游泳池廢水回收作為澆灌用水,應符合之水質標準案
          依本署 95 年 10 月 16 日訂定發布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
          辦法」第 41 條規定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
          應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始得回收使用」,另依同管理辦法第 42 條規定
          略以:「前條回收使用後之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始得排放於地面水體」
          。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