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游泳池廢水回收作為澆灌用水,應符合之水質標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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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7003756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游泳池廢水回收作為澆灌用水,應符合之水質標準案 依本署 95 年 10 月 16 日訂定發布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 辦法」第 41 條規定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 應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始得回收使用」,另依同管理辦法第 42 條規定 略以:「前條回收使用後之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始得排放於地面水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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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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