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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6:41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區內廠商委請○○中心檢驗室代檢驗原廢水水質,得否作為向主管機關定檢申報之檢附資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7003450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0 條規定,事業申報之原
          廢(污)水水質及水量得免委託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故有關工業區區
          內廠商委請○○中心檢驗室代檢驗原廢水水質,自得作為向主管機關定檢
          申報之檢附資料。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