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換發或新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事業,建築物所產生之污水,是否要設置生活污水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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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7002007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簡稱該管理辦法)」第 67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2 項規定,事業作業環境內之辦公場所、 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污水與事業廢水分別處理者 ,其污水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並應設置放流口,放 流口應依第 53 條規定辦理。該管理辦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4 款 規定,放流口應設置告示牌。 二、另依本署 96 年 4 月 11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26492 號函,員工生 活污水及逕流廢水管理之補充規定,事業作業環境內之辦公場所、員 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之污水(即員工生活污水), 與事業廢水分別處理者,其污水放流口及水量無須納入許可證(文件 )登記;因此,事業總用水量不須加入員工生活用水,惟事業總用水 量如因共用水表無法區別員工生活用水者,建議於水平衡示意圖中說 明總用水量是否納入員工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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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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