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文件之申請人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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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700192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3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關事業主體對象,依本署 89 年 4 月 17 日環署水字第 0017722 號函釋,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名稱或主體係依工廠登記證、營利 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書名稱加以列管,且管制主體包括法人與非法人 ,其係非法人者,亦可對負責之自然人執行。故受理水污染防治法之 事業申請或為許可核發之行政處分對象,請依該函釋辦理。 二、參照本署 95 年 10 月 2 日環署水字第 0950072650 號函釋意旨, 委外代操作之焚化廠或污水處理廠之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文件,應由 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主體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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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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