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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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設置沉砂池之管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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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7000651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 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設置沉砂池之管制原則。 說 明:一、重申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有產生洗車平台以外 之作業廢水者,除設置收集處理作業廢水之沉砂池外,應另獨立設置 逕流廢水沉砂池,收集及處理初期降雨及洗車平台產生之廢水,不得 與作業廢水混合處理(本署 96 年 6 月 26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47 800 號函說明四規定在案)。 二、有關該辦法第 9 條沉砂池總設計容量,依規定應為作業場所範圍總 面積乘以 0.025 公尺以上。惟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 )置場如設置收集溝(堤)或截流溝(堤),可確實收集處理實際堆 置、運轉及加工之相關作業區域之逕流廢水,並與該區域外之雨水區 分收集處理者,其作業場所範圍之面積認定,得以實際堆置、運轉及 加工之相關作業面積計算;非屬堆置、運轉及加工之相關作業區域之 面積(如綠帶、建築物等),得以扣除。 三、另若堆置之原物料,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設施,該等 面積亦得酌量扣除。 四、檢附上開面積認定之示意圖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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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 面積認定示意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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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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