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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23:3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28條有關「生產或服務規模」乙節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6009750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28 條有關「生產或服務規模
          」乙節。
          該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生產或服務規模」,係指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於工廠登記證中與廢水產生有關之原物料量、生產製程器具(大
          小、數量)等之登記事項;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核准「生產或服務規模
          」,自無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適用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