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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23:1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公司水污染防治措施採行回收行為者依法於廢(污)水產生後,裝設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執行疑義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6009140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公司水污染防治措施採行回收行為者依法於廢(污)水產生後,裝設獨
     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執行疑義案。
     有關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設置困難認定,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
     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6 條規定,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實務情況認定之
     ;若認定有窒礙處,請由地方政府敘明轉署裁處之。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