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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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事業未取得工廠登記時,是否得依經濟部工業局函所示,先行協助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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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8549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未取得工廠登記時,是否得依經濟部工業局函所示,先行協助取得水 污染防治許可證案 一、依本署 95 年 8 月 22 日環署水字第 0950064292 號函釋,事業未 取得登記工廠時,如事業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經濟部協助未登 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審查同意列入該名冊者,即得 以該名冊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證明文件之替 代證明文件,申請許可審核。 二、各核發機關受理許可證(文件)之申請,除以經濟部所列名冊作為替 代證明文件外,其餘受理許可申請事宜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等水污染防治許可法規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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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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