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無處理設備之養殖池,採樣得否於魚池逕行採樣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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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7343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事業排放水之稽查採樣點,經查該養殖場屬既設之新增管制事業,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管制,惟因有 1 年之緩衝期,該養殖場排放 之廢水,自 97 年 7 月 1 日起需符合放流水標準規定。由於來函 所述該養殖業設置位置位於水污染管制區,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 實輔導改善,以免其排放行為影響水源水質。 二、於河川行水區經營養殖業排放污染,是否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 第 2 款之規定乙節,就該業者將池底廢水排入○○溪之行為,請依 權責辦理,貴局亦可就實際地方主管需要,公告應管制之污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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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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