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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3:5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工業區內列管事業廢水納管之前處理設施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6007234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工業區內事業達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定義列管規模者,廢(污)水納入工業
          區聯合污水處理廠處理,其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仍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
          18  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者依同法第 46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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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