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疑義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6760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疑義 一、有關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單位指定乙項,按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規 定,「污水下水道系統」係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 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後處置之各種設施,故環保機關管制「 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係包含污水下水道系統、雨水下水道系統及 污水處理廠等設施。本案○○工業區雨水及污水下水道系統雖分屬服 務中心及污水處理廠管理,此係為工業區主管機關內部分工權責,惟 為避免環保機關執行公法管制及行政處分對象上衍生爭議,仍應以下 水道主管機關○○縣市政府,依法指定之「下水道機構」為管制主體 。 二、另針對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經處理至符合各該放流水標準之放流水,排 入另一污水下水道系統乙節,若該二系統係獨立且各自運作處理廢( 污)水後,再使用同一海放管進行海放,則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處理後之放流水於連接進入另一系統前,應設置足供環保機關採樣代 表其放流水質之採樣口,俾區分兩者之放流水質。反之,若未設置者 ,則該海放管排放水質則需由該二管制主體共同承擔,日後經環保機 關採樣檢測若超過海放管標準時,即同時處分兩系統(或系統及事業 )。準上,依該等污水下水道系統業者實際之處理狀況後,再依地方 主管機關判定納管或搭排,以作為管理依據。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