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廢水委託者及受託者處理是否需共同申請水措計畫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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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650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廢水委託者及受託者處理是否需共同申請水措計畫疑義 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規定,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 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計畫審查核准,且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及許可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目、第 13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17 條第 1 項,分別規範設 立階段之事業、營運前階段之事業、營運階段之事業,申請審查水措 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時機,因此,符合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列管之 事業,視其申請審查之時機提出申請,無需與其他委託者共同申請; 另該辦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委託處理 者,其申請、變更或展延,涉及受託處理者資料之變更時,委託者及 受託者,應共同申請之。 二、依該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 第 17 條第 2 項第 3 款,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文件 ),應檢附廢(污)水受託處理同意文件影本、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經 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惟有關指定之文件,請依本署 96 年 2 月 1 6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14737B 號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 可申請表」規定辦理,委託處理者應填報申請表、文件檢核表、基本 資料表、用水、廢(污)水及生產、服務量彙總表、廢(污)水委託 處理資料表等,並不包含其他委託處理之事業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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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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