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水污染防治許可變更流程釋疑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6433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許可變更流程釋疑 一、有關既設事業且已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取得許可證(文件)者, 辦理許可變更登記事項,請依本署 95 年 12 月 6 日環署水字第 0 950096287A 號函(諒達)規定,逕依營運階段申請許可證(文件) 之變更,免再依設立階段提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二、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19 條規定,事業辦理 變更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應於變更前,送核發機關審查,經核 准後,始得變更。本案事業為營運階段之既設事業,應於變更前提出 排放許可證(文件)變更事項經審核同意後,事業始依同意事項進行 水污染防治設施之建造或裝置之變更,並於完工後檢據相關資料,逕 送貴局辦理排放許可證(文件)變更。 三、對於事業提出排放許可證(文件)之變更,貴局可依辦理排放許可證 (文件)變更之事項多寡,逕依權責同意其一併辦理或分階段辦理。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