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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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新市鎮」,係指勘選一定地區,從事規劃開發建設具有完整之都市機能,足以成長之新都市,例如淡海新市鎮、高雄新市鎮整體開發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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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1373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4 月 1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主 旨:有關「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五條第
一項第二款新市鎮興建定義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處八十六年三月四日八六環一字第一九三一六號函。
二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五條第
一項第二款所稱「新市鎮」,係指勘選一定地區,從事規劃開發建設
具有完整之都市機能,足以成長之新都市,例如淡海新市鎮、高雄新
市鎮整體開發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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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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