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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6:4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水」或「原料」洩漏涉及違反法規之適用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6005968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廢水」或「原料」洩漏涉及違反法規之適用乙案
     一、○公司為廢棄物再利用機構,貯存桶內液體發生洩漏,若為液體廢棄
         物,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處分;若為原料,如有該法第 27 條於指定
              清除地區污染地面之行為,仍可依法處分。
          二、另有關疏漏致污染水體部分,不論疏漏物為原料或液體廢棄物,均可
              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28 條處分。
          三、此外,如涉及於水源管制區內棄置酸鹼廢液行為,主管機關得依違反
              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處分;另如涉及地面水體污染事件,主管機關
              得依該法第 71 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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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