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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8:3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規定,國營事業機構內具環工技師資格人員得辦理該機構簽證作業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6006020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7 條規定,國營事業機構內具環工技師資格人員得辦
          理該機構簽證作業。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7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公營事業機構檢具水
          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申請發給排放許可證或辦理變更登記時,得由其內部
          依法取得環境工程技師證書者辦理簽證。惟仍應依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相關規定辦理查核、工作底稿、簽證等事宜。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