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執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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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5617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21 條執法疑義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應設置廢(污)水處理
專責單位或人員;復依同法第 48 條規定,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者
,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
,屆期仍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合先敘明。
二、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按日連續處罰係為行政執行罰,目的在促違反者
儘速完成改善,本案○○公司自 96 年 1 月 31 日無設置專責單位
及人員,貴府即應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通知限期改善,未依限完成設
置專責單位及人員,按日處罰,並應儘速送達處分書,以督促違法者
儘速改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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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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