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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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事業主體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及管制編號申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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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5349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7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主體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及管制編號申請疑義 一、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係以事業為申請主體,故不同事業(如工 廠)視為不同申請主體,應分別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申 請。 二、有關建議事業管制編號應以地點設施為主體編列,依此原則如事業有 租用廠房設施情形,同一地點可能先後會有不同事業設廠,其相互間 未必有經營權轉移之情事,倘以同一管制編號列管,易造成事業相互 推諉致責任不易釐清。故有關事業管制編號之給定方式仍以一廠一管 編並以事業為主體之原則辦理,當事業主體改變時需申請新管制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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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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