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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8:3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事業主體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及管制編號申請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600534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3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事業主體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及管制編號申請疑義
     一、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係以事業為申請主體,故不同事業(如工
         廠)視為不同申請主體,應分別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申
         請。
     二、有關建議事業管制編號應以地點設施為主體編列,依此原則如事業有
         租用廠房設施情形,同一地點可能先後會有不同事業設廠,其相互間
         未必有經營權轉移之情事,倘以同一管制編號列管,易造成事業相互
         推諉致責任不易釐清。故有關事業管制編號之給定方式仍以一廠一管
         編並以事業為主體之原則辦理,當事業主體改變時需申請新管制編號
         。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