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釋示熱浸洗程序之「表面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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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5286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釋示熱浸洗程序之「表面清洗」 一、本署 91 年 8 月 30 日環署水字第 0910059901 號公告「有害健康 物質之種類」包括氟化物、硝酸鹽氮、氰化物、鎘、鉛、總鉻、六價 鉻、總汞、有機汞、銅、銀、鎳、硒、砷、多氯聯苯、總有機磷劑、 總氨基甲酸鹽、除草劑、安殺番、安特靈、靈丹、飛佈達及其衍生物 、滴滴涕及其衍生物、阿特靈及地特靈、五氯酚及其鹽類、毒殺芬、 五氯硝苯、福爾培、四氯丹、蓋普丹等有害物質,先予敘明。 二、○公司製程有清洗及塗覆物質於金屬表面係屬表面處理業,雖稱未使 用前述有害健康物質,惟已使用酸、鹼液清洗物件,有溶出物件表面 物質可能,至於○公司廢水中是否含有前揭物質應經由實際檢測結果 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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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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