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事業以塑膠軟管,將原廢水由調勻池,抽送至陰井混合排放,其違法行為涉及法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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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4726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以塑膠軟管,將原廢水由調勻池,抽送至陰井混合排放,其違法行
為涉及法令適用。
一、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有關繞流排放規定,係指
廢水未依許可之放流口排放,而非以廢水是否經廢水處理設施判定。
本案該事業之原廢水未經處理設施處理,但最後由許可之放流口排放
,應不屬繞流排放。
二、該辦法第 53 條規定,放流口為陰井者,應使陰井之水質充分均勻混
合後採樣。不應以塑膠軟管末端採樣結果,認定其違反放流水標準。
三、查該辦法第 4 條規定,事業應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本案該事業
未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擅自私接塑膠軟管,將原廢水由調勻池抽
送至陰井混合排放,已違反該辦法第 4 條暨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
規定,應依該法 46 條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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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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