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公司所屬高爾夫練習區是否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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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4092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6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公司所屬高爾夫練習區是否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疑 義。 一、基於水污染防治,對於事業於經營過程產生污染之管制,係依其經營 特性項目內容而定;○○公司所屬高爾夫練習區設有發球區、球道及 球洞區,且開發面積已超過 3 公頃以上,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所稱 遊樂園(高爾夫球場)之定義及規模,即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管制事宜 。 二、另地方政府不予核准設立該「高爾夫練習場」乙節,如該場未對外營 業,而未能合法設立,致無法取得廢(污)水排放許可。依管理實務 需要,本案得查明其是否屬○○公司作業環境之一部分,以利納入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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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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