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貯留或稀釋廢水之申請,是否應經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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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3465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5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貯留或稀釋廢水之申請,是否應經技師簽證。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除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外,事業依第 十三條規定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發給排放 許可證或辦理變更登記時,其應具備之必要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 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爰此,符合應先檢具水 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於設立階段採貯留或 稀釋之水污染防治措施,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時,應經技師簽證 。 二、另,於營運前階段申請貯留許可文件者,無須經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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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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