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民國86年以前之既設廢水納管事業,是否得以既設納管事業申請換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2881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4 月 2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民國 86 年以前之既設廢水納管事業,是否得以既設納管事業申請換發水
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一、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換發期限及換發方式,本署業於 96 年 4
月 17 日以環署水字第 0960029093 號公告。○○公司所屬之○○廠
為符合該公告第 1 條第 1 項所列對象:96 年 2 月 15 日前領
有核發機關核發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或地方主管
機關核發之排放土壤許可證者,應於 96 年 5 月 1 日至 98 年 8
月 31 日期間,向核發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水污染防治許可
證(文件),並應於 98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核發機關或地方主
管機關重新核准之相關許可證(文件)。
二、前項辦理換發期間及方式,由核發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另為通知;其
經核發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通知者,應依通知之期間前往辦理換發。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