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棄物掩埋場是否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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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2426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4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廢棄物掩埋場是否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 定。 一、依 94 年 12 月 6 日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廢棄物掩 埋場(25)係指廢棄物衛生掩埋場、封閉掩埋場經營管理之公私機構 或場所,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合先敘明。 二、有關廢棄物掩埋場逕流廢水之管理原則如下: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 ,逕流廢水係指因雨水沖刷戶外設施、建築物表面或戶外作業環境 之地面、原料及物料而產生之廢水。 (二)逕流廢水若與垃圾滲出水等作業廢水混合,以作業廢水管理,應收 集處理,惟本署目前正研析規範廢棄物掩埋場暴雨設計容量及截流 設施強化等規定,未完成公布前,請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 報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廢棄物掩埋場應採取減少逕流廢 水濾出物及泥沙沖蝕量之措施,並於作業環境內無植被或硬舖面而 易為雨水沖蝕之地面或物料貯存場四周,應設置堤、溝或牆等構造 物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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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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