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員工生活污水及逕流廢水管理之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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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2649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4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員工生活污水及逕流廢水管理之補充規定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7 條規定,事業作業 環境內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之污水 (即員工生活污水),與事業廢水分別處理者,其污水依建築物污水 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並應設置放流口。惟其放流口及水量無須納 入許可證(文件)登記。 二、至於逕流廢水方面,查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至地 面水體,均應由許可之放流口排放。逕流廢水屬事業廢水種類之一, 自應設置放流口,並納入許可證(文件)登記。惟其放流口免設置水 量計測設施。 三、另事業產生之作業廢水如無排放至地面水體,而係以貯留方式暫存, 後續再以全量回收使用、委託處理,或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 溝渠方式清除至作業環境外處理之情況時,應於申請貯留許可時,填 具「逕流廢水管理資料表」,以供主管機關於核准許可申請文件時, 將逕流廢水放流口資料一併納入貯留許可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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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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