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於接近申報期間後期時,恰無訂單未生產未能進行水質檢測之定檢申報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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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2049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4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於接近申報期間後期時,恰無訂單未生產未能進行水質檢測之定檢申 報疑義。 一、事業定期檢測申報內容,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11 章檢測申報管理規定辦理。 二、事業如於接近「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申報期間屆滿 前 1 個月內,恰無訂單未生產,而未能進行水質檢測者,依該管理 辦法第 89 條第 3 及第 4 項規定:「申報不完全者,主管機關應 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報資料,視為未申報。前項 限期補正涉及水質不可回溯性之數據者,應重新檢測,其重新檢測之 數據不得作為下次申報之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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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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