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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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事業於主管機關核准放流口及未經許可放流口,排放之廢水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罰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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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2409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於主管機關核准放流口及未經許可放流口,排放之廢水均未符合放流
水標準之裁罰適用疑義。
依本署 86 年 9 月 24 日環署水字第 57782 號函,略以:同一日數個
放流口或排放口排放廢水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僅處分一次之原則;以及
本署 90 年 12 月 27 日環署水字第 0080517 號函,內容略以:事業繞
流排放廢水且該股廢水經採樣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係屬同一排放行為,適
用「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從一重處分之原則,審酌辦理。必要時,得參
酌該事業違規情節,加重罰鍰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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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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