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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5:5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事業於主管機關核准放流口及未經許可放流口,排放之廢水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罰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6002409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事業於主管機關核准放流口及未經許可放流口,排放之廢水均未符合放流
          水標準之裁罰適用疑義。
          依本署 86 年 9  月 24 日環署水字第 57782  號函,略以:同一日數個
          放流口或排放口排放廢水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僅處分一次之原則;以及
          本署 90 年 12 月 27 日環署水字第 0080517  號函,內容略以:事業繞
          流排放廢水且該股廢水經採樣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係屬同一排放行為,適
          用「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從一重處分之原則,審酌辦理。必要時,得參
          酌該事業違規情節,加重罰鍰額度。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